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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流程图最新_汽车召回流程图最新版
ysladmin 2024-05-15 人已围观
简介汽车召回流程图最新_汽车召回流程图最新版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汽车召回流程图最新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1.丰田汽车召回(丰田汽车召回最新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汽车召回流程图最新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1.丰田汽车召回(丰田汽车召回最新消息)
2.汽车召回制度的召回管理
3.豪华车召回令来了,进口车型居多,奔驰、宝马及路虎均有产品召回
丰田汽车召回(丰田汽车召回最新消息)
丰田召回事件2021,2021年丰田召回车型有哪些
2021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丰田在华三家投资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召回部分卡罗拉、汉兰达、雷克萨斯RX300车型,共计227984辆。
PS:请点击rarr对于丰田最近的召回。2021年12月10日,丰田紧急召回近90万辆汽车,存在低速熄火缺陷。
召回原因
对于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由于零件制造厂在高压燃油泵内部部件的装配过程中存在制造偏差,导致部分部件未完全压紧。在使用过程中,高压燃油泵的内部可能会异常磨损。受内部部件松动的影响,高压燃油泵的焊接部分可能会产生疲劳裂纹,从而导致燃油泄漏的可能性。极端情况下会增加火灾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紧急措施
召回前,如果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燃油气味或泄漏,用户应停止使用车辆,并联系经销商进行处理。建议在车辆安全隐患消除前尽量避免接近点火源,在召回活动开始后到店维修。
批量召回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自2021年7月19日起,召回2019年8月6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卡罗拉汽车,共计191936辆;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自2021年7月10日起,召回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4月9日生产的部分汉兰达汽车,共计25143辆;
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自2021年7月19日起,共召回10905辆2018年9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期间生产的进口雷克萨斯RX300汽车。
我们的网站“用户指南”提供召回查询服务,车主可以通过车辆识别号查询您的车辆是否在召回范围内。目前可以查询2014年以后车辆的召回信息。
解决方案措施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将为装有上述缺陷零部件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合格的高压燃油泵,以消除安全隐患。
我如何知道我是否在召回批次中?
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挂号信等方式通知相关用户召回事宜。,这可以根据是否接收到通知来得知。
也可以致电丰田客服。
雷克萨斯汽车用户可拨打服务热线:800-810-2772或400-810-2772,天津一汽丰田、四川一汽丰田汽车用户可拨打服务热线:800-810-1210、400-810-1210、广汽。
@2019
丰田在华召回近90万辆汽车,丰田召回2021燃油泵涉及车型
;?行业资讯2021年12月10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了一则关于丰田汽车召回将近90万辆汽车的消息,本次大规模召回的原因主要是部分丰田汽车存在低速熄火的风险,具体召回车型如下:
一、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威兰达
生产时间: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6日
召回数量:共计18402辆
2、C-HR
生产时间: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7日
召回数量:共计105165辆
3、凯美瑞
生产时间:2017年12月7日至2020年10月10日
召回数量:共计344898辆
二、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奕泽
生产时间: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7月10日
召回数量:共计93792辆
2、亚洲龙
生产时间: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
召回数量:共计100266辆
三、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1、雷克萨斯UX200
生产时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5月18日
召回数量:共计609辆
2、雷克萨斯UX260h
生产时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
召回数量:共计12364辆
3、雷克萨斯ES300h
生产时间: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4月24日
召回数量:共计60751辆
4、雷克萨斯ES200
生产时间: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4月17日
召回数量:共计39636辆
5、雷克萨斯ES260
生产时间: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4月28日
召回数量:共计14136辆
四、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RAV4荣放
生产时间: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7月30日
召回数量:共计108235辆
车辆低速熄火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丰田官方说法,因为发动机废气再循环阀内部构成件可能会被燃油中较高浓度的氯成分腐蚀,导致阀体作动不畅,所以车辆可能存在发动机运转不良的情况,极端情况下车辆会在低速行驶中熄火,增加发生碰撞事故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汽车故障应急处理措施
1、召回维修前,若出现发动机故障灯点亮、发动机异常抖动现象,用户应立即联系经销店并到店检查修理;
2、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熄火现象时:1打开双闪灯——2稳住方向盘并观察道路情况,在确保安全后尽快刹停——3挂P挡并重启车辆——4联系经销店并到店检查修理。
汽车召回一般要多长时间?
需要根据故障类型进行判断,一般需要花费车主几十分钟或几个小时。很多车主可能对汽车召回有误解,以为召回就是把车送回厂家去,但一般的召回只是让车主前往当地的4S店进行维修升级,就跟自己去给车辆做一次保养似的,所以并不会耗费大家太长的时间。
如何查询自己的车是否需要被召回?
即日起,广汽丰田、一汽丰田以及雷克萨斯的经销商会主动与召回范围内车辆的用户取得联系,预约安排车辆免费检查、维修等事宜,所以大家只需要等待消息即可,当然我们也可以选择主动联系商家进行咨询,****如下:
1、广汽丰田
服务热线:800-830-8888或400-830-8888;
2、天津一汽丰田、四川一汽丰田汽车
服务热线:800-810-1210或400-810-1210;
3、雷克萨斯
服务热线:800-810-2772或400-810-2772;
除了电话咨询以外,大家也可登录网站dpac.samr.gov.cn、,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信息,反映缺陷线索。
丰田召回通知哪里寄出2021
各个地方都可以寄出。
2021年12月10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了一则关于丰田汽车召回将近90万辆汽车的消息,本次大规模召回的原因主要是部分丰田汽车存在低速熄火的风险,具体召回车型如下:
一、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威兰达
生产时间: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6日
召回数量:共计18402辆
2、C-HR
生产时间: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7日
召回数量:共计105165辆
3、凯美瑞
生产时间:2017年12月7日至2020年10月10日
召回数量:共计344898辆
二、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奕泽
生产时间: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7月10日
召回数量:共计93792辆
2、亚洲龙
生产时间: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
召回数量:共计100266辆
三、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1、雷克萨斯UX200
生产时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5月18日
召回数量:共计609辆
2、雷克萨斯UX260h
生产时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
召回数量:共计12364辆
3、雷克萨斯ES300h
生产时间: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4月24日
召回数量:共计60751辆
4、雷克萨斯ES200
生产时间: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4月17日
召回数量:共计39636辆
5、雷克萨斯ES260
生产时间: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4月28日
召回数量:共计1413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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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RAV4荣放
生产时间: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7月30日
召回数量:共计108235辆
汽车召回制度的召回管理
召回范畴将自2020年4月2日起,召回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1月26日生产制造的一部分_口C级、GLCSUV车辆,总共4884辆。
本网站“车主指南”给予召回网络查询,买车人可根据车辆识别系统编号(VIN)查看您的车子能否在召回范畴以内,现阶段您可查看2014年之后(含2014年)的车子召回信息内容(查看框见下边)。
召回缘故
因为车子生产过程误差,前座旅客侧遮阳板处很有可能安_了有误我国/地域的汽车安全气囊警示标签,标签上标示儿童安全座椅恰当应用的图示及其附加的表述很有可能不包含汉语,不符合有关强制标准规定的规定,存有安全风险。
解决方案
对召回范畴内的车子完全免费查验遮阳板上汽车安全气囊警示标签是不是恰当,如有误则拆换遮阳板(包含警示标签),以解决安全风险。
温馨提醒
1、奔驰公司将经过包裹信件等形式通告相关客户本次召回事项,客户还可以根据固话或手机上拨通服务电话:400-818-1188资询(服务项目的时间为周一至星期日,24小时24小时)。
2、客户也可登陆中国车辆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及其关心微信公众平台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掌握其他信息。除此之外,也拨打中国车辆召回网服务热线:010-65537365/010-64696365,体现召回主题活动执行流程中的现象或递交缺点案件线索。
百万购车补贴
豪华车召回令来了,进口车型居多,奔驰、宝马及路虎均有产品召回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中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中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四十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导语:年底了,也给各位豪华车车主们可以注意一下,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批车辆召回通知,其中包括了奇瑞捷豹路虎、奔驰以及宝马的相关车型。1、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
召回信息如下:自2020年12月12日起,召回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0月14日生产的部分国产2020款路虎发现运动运动版、?路虎揽胜极光轻混版车型,共计33980辆。
召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这批次产品可能会由于轻混动力系统的电气系统偶发过载导致的转换器内部半导体晶管(modfet)故障,导致内部12v电路短路,从而有可能引发车辆起火。
此次召回将免费升级转换器相关模块的控制软件,在发现短路之后快速切切断转换器的48v供电,断开电路回路,解决安全隐患。
2、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召回信息如下:子2021年2月5日起,召回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31日生产的2019款与2020款路虎发现汽车,共计7044辆。本次召回的车型主要是由于车辆制造工艺的问题而导致的蓄电池接地螺栓与底盘接地不良,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车辆电力中断,导致车辆无法启动或行驶中出现发动机熄火的问题。此次召回将会免费更换一个新的蓄电池接地螺栓,消除以上安全隐患问题。
3、宝马Z4
召回信息如下:自2020年12月11日起,召回生产日期自2019年5月23日到2019年9月23日生产的进口宝马Z4汽车,共计6辆。召回主要原因是车辆在油箱生产过程中冷焊工艺的标准未达标,导致上下部分焊接不牢固,在油箱外壳膨胀或是车辆行驶过程中震动时可能会发生焊缝开裂,导致燃油泄漏。
召回后将会免费更换符合标准的全新油箱,如在召回前已经有车主发现自己的车有燃油泄漏现象或浓重的汽油味,请尽快联系当地经销商进行检修。
4、奔驰进口A级、C级、?GLC、GLE
召回信息如下:自2020年12月4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的部分进口A级车型,共计19辆。召回原因是由于发动机舱保险丝盒的螺纹链接因不合规范将会导致逐渐松动,可能会导致保险丝损坏。极端情况下会影响车辆的部分功能。召回后将会对召回车辆进行检测矫正。
自2020年12月4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生产的部分进口GLE车型,共计314辆。召回原因是在车内第二排座椅中间乘坐座位的安全带采用了双锁扣配置,该结构有可能将乘客在使用安全带的时候被推入车身与坐垫的缝隙中,如果无法取出安全带锁扣将会无法正常使用该安全带。
在召回后将会免费对于召回车辆调整双锁扣位置,保障正常使用。
自2020年12月29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的部分进口奔驰C级以及GLC车型,共计275辆。召回原因是由于车辆制造供应商产生偏差,有可能导致车辆转向控制单元的绝缘层受损,导致水汽进入之后影响车辆转向系统,有可能会失去转向力,极端情况下不排除潜在起火风险。
召回后将对召回车辆将会免费检测并且更换转向控制单元线束,如召回车辆已经发生破损,将会免费更换控制单元线束。
阿川评车
车辆召回是汽车企业发现了产品瑕疵或影响安全的隐患之后为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所做出的维护措施,如果这其中有大家的车型也不要过度紧张,按照召回流程将车辆返回厂家进行对应的维护升级即可。
(文中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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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关于“汽车召回流程图最新”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